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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信息来源:joozoo.com   时间: 2026-01-22  浏览次数:7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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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  一、 重要提示

  1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、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;

  2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;

  3、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;

  4、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。

  二、会议召开的情况

  1、召集人: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;

  2、召开方式: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;

  3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:2025年11月26日(星期三)下午 14:30;

  4、网络投票时间:2025年11月26日,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上午9:15-9:25,9:30-11:30和13:00-15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上午9∶15,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下午3∶00。

  5、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;

  6、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25年11月11日的《证券日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上海证券报》和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上;

  7、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、《股票上市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;

  8、会议主持人:董事陈如刚先生;

  9、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出席了会议,部分高级管理人员、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。

  三、会议出席情况

 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: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5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,947,590股,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2.6358%。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,315,015股,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0.3490%。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8,632,575股,约占公司总股份的2.2868%。

 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: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4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,683,275股,约占公司总股份约2.3002%。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,700股,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.0134%。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,632,575股,约占公司总股份的2.2868%。(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:上市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。)

 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。

  四、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

 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,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,具体表决结果如下:

  1、审议通过《关于修订〈公司章程〉及其附件的议案》;

  同意157,827,365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.0613%;反对3,120,225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.9387%;弃权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.0000%。

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
  同意5,563,050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.0663%;反对3,120,225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.9337%;弃权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

  表决结果: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(或委托代理人)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  2、审议通过《关于修订〈分红管理制度〉的议案》

  同意160,686,715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.8379%;反对260,875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.1621%;弃权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.0000%。

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
  同意8,422,400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.9957%;反对260,875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.0043%;弃权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

  表决结果: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(或委托代理人)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  3、审议通过《关于修订〈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〉的议案》

  同意160,781,415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.8968%;反对166,175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.1032%;弃权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.0000%。

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
  同意8,517,100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.0863%;反对166,175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.9137%;弃权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

  表决结果:通过。

  4、审议通过《关于制订〈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〉的议案》

  同意160,686,715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.8379%;反对260,875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.1621%;弃权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.0000%。

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
  同意8,422,400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.9957%;反对260,875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.0043%;弃权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

  表决结果:通过。

  五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  1、律师事务所名称: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

  2、律师姓名:江丹丹、张梅林

  3、结论性意见:综上所述,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、召集人资格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、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股东会规则》等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所做出的决议合法、有效。

  六、备查文件

  1、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》;

  2、《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

  二○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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